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
交易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碳排放交易信息的發布、使用和傳播行為,保障交易當事人對交易信息的獲取,維護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與《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信息是指有關配額交易的信息與數據,包括配額的交易行情、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與碳排放交易有關的公告、通知以及重大政策信息等。
第三條 交易所交易信息的發布、許可使用和傳播適用本辦法。交易所、會員、客戶、結算銀行、軟硬件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他使用、傳播交易所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信息發布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每個交易日發布碳排放交易即時行情以及碳排放交易公開信息等其他有關信息。
交易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周報表、月報表、年報表,并予以發布。
第五條 即時行情是指與掛牌交易所顯示的行情基本同步的市場行情信息。
即時行情內容包括:配額代碼、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漲跌幅、實時最高三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三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六條 周報表是指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周的交易信息。
周報表內容包括:配額代碼、周最高成交價格、周最低成交價格、周累計成交數量、周累計成交金額。
第七條 月報表是指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月的交易信息。
月報表內容包括:配額代碼、月最高成交價格、月最低成交價格、月累計成交數量、月累計成交金額。
第八條 年報表是指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年度的交易信息。
年報表內容包括:配額代碼、年最高成交價格、年最低成交價格、年累計成交數量、年累計成交金額。
第九條 交易所配額交易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傳播。
第十條 交易所、會員不得發布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造成的交易信息傳遞異常、中斷、錯誤,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會員及客戶根據交易所信息所作出的任何判斷和行為所帶來的結果,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公開信息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三章 信息使用與傳播
第十三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許可機構或個人使用或傳播交易信息。
任何機構或個人未經交易所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或傳播交易信息。
第十四條 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或個人須與交易所或經交易所許?的信息傳播機構簽訂信息使用協議,按信息使用協議中約定的范圍和方式使用交易信息,不得將信息用于信息使用協議載明的用途之外。
傳播交易信息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并經交易所同意后與交易所簽訂信息傳播協議,從事信息傳播業務。信息傳播業務是指經交易所許可的信息傳播機構,向其他機構、個人、社會公眾傳播交易信息的服務業務。
第十五條 信息傳播機構在傳播交易信息時,應保證所傳播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并且明確注明信息來源于交易所。
信息傳播機構在傳播交易信息過程中發現所傳播信息有誤時,應當立即中止或終止傳播并通知交易所,及時更正并公開說明。
第十六條 經交易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或個人,未經交易所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以任何方式提供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經交易所許可傳播交易信息的機構,未經交易所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轉接到其他場所。
第十七條 信息傳播機構應保存每日傳播的信息內容,以備交易所監督檢查。信息內容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信息傳播機構應保存其客戶信息以及對客戶的收費記錄等資料,以備交易所監督檢查。上述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八條 信息傳播機構應在其與終端用戶簽訂的信息使用協議中要求其終端用戶不得將其接收的交易信息出售給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進行再傳播。
第十九條 交易所會員對交易信息的使用和傳播按照會員與交易所簽訂的會員協議中規定的內容執行,會員協議中未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交易所、會員和結算銀行不得泄露碳排放交易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為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和相關網站提供軟硬件服務的專業機構需遵守與交易所簽訂的有關協議,不得泄露在其服務過程中獲知的交易所的商業秘密,保證交易設施的安全運行和交易信息發布的及時性、準確性。
交易所可以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有權對使用或傳播交易信息的機構或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監督和管理的范圍包括信息使用或傳播的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情況及其使用或傳播的目的、方式、收費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信息傳播機構應協助交易所對其終端客戶進行監督和管理。
信息傳播機構發現或者認為可能存在損害交易所交易信息權利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協助交易所展開調查,并配合交易所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未經交易所許可,擅自使用或傳播交易信息的機構或個人,交易所有權終止其接收、使用、傳播交易信息,要求信息傳播機構對其進行屏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交易所要求信息傳播機構對上述機構或個人進行屏蔽的,信息傳播機構應當立即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經交易所同意使用或傳播交易信息的機構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有權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警示;
(三)通報批評;
(四)終止合同;
(五)其他信息使用協議或信息傳播協議中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管理和發布各類交易信息,有權收取相應費用。使用或傳播交易信息的機構或個人,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向交易所繳納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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