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的三個核心理念究竟是啥?
近期下發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對售電公司準入和退出機制的政策設計,充分體現了差異化、便利化、協同化理念,為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營造了良好環境。1 準入條件和退出方式體現差異化準入條件的
近期下發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對售電公司準入和退出機制的政策設計,充分體現了差異化、便利化、協同化理念,為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營造了良好環境。
1.準入條件和退出方式體現差異化
準入條件的差異化
相對于售電業務,配電業務的專業技術性更強,安全運行要求更高,因此,文件結合業務特性和管理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售電公司制定了差異化的準入條件。
對于無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僅需要滿足登記注冊、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信用記錄以及法律規定等一般條件,即可從事售電業務。
對于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條件外,還要求擁有相應的業務資質、機具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和設備運維能力,并承擔電力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等社會責任。
退出方式的差異化
文件主要針對強制退出、自愿退出兩種情形做出了差異化安排。
對于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合同,要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
對于自愿退出的,售電公司申請退出之前,要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
二者的共同點,就是要求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必須履行完畢或依法轉讓,不能因售電公司的退出而影響用戶用電。
2.準入程序注重便利化
以注冊服務代替行政許可是《售電公司準入和退出管理辦法》的突出亮點,也是對市場主體準入方式的創新探索,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
按照“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的程序,依托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注冊服務,不但可以簡化售電公司的準入程序,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增強誠信意識;而且,政府職能主要定位于明確準入條件和履行事中事后監管,也體現了政府職能由審批為主向監管為主轉變的要求。
這樣安排,既可以避免政府行政管理對售電公司準入可能造成的不當干預,也可以防止準入環節可能出現的“權力尋租”,體現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理念。
3.信用體系建設突出協同化
文件對此提出明確要求,從兩個方面突出體現了協同化治理理念:
1.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將售電公司相關人員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2.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和相關人員采取限制注冊、融資授信、發行債券等一系列聯合懲戒措施。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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